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_服务管理
- 行业动态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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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是一套旨在确保邮件系统高效运行和用户满意度的规范。它涵盖了邮箱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明确了服务提供商与用户间的权利和责任。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服务管理的基本规定
1、许可和备案要求:
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2、IP地址管理: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3、技术标准与安全管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
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
发现网络安全破绽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用户知情权与隐私保护: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规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
5、邮件发送与接收记录保存: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
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6、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7、处理用户举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罚则
1、未经许可或备案开展服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提供接入服务给未获许可或备案的组织或个人: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电子邮件: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6、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常见问题解答
1、问:究竟哪些电子邮件属于"垃圾邮件"?
答:凡是违反《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所发送的电子邮件,都属于"垃圾邮件"之列。
2、问:怎么认定谁是垃圾邮件发送者?由谁来认定?
答:垃圾邮件发送者不仅指那些直接操作电脑发送垃圾邮件的个人或组织,而且还包括委托他人代为发送垃圾邮件的个人或组织,对于第一类垃圾邮件,由国家有关司法机关认定和查处;对于第二类垃圾邮件,由信息产业部依据本《办法》认定和查处。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为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旨在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通过许可和备案制度、IP地址管理、技术标准与安全管理、用户知情权与隐私保护等多项措施,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管理,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以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通过这些问题解答,可以帮助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以下是根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整理的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服务管理介绍:
序号 | 规定内容 |
1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
2 |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相应许可或未备案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服务。 |
3 |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非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非规需要,不得侵犯通信秘密。 |
4 | 不得故意隐匿或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
5 | 未经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
6 | 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需在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AD”字样。 |
7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电子邮件用户投诉处理机制。 |
这个介绍列举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服务管理规定,供您参考,如有其他需求,请随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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